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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47203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12-2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依据

最低工资基本职能主要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72号令)等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做了制度规定,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历次发布调整情况

我省自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先后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2021年发布和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三、2021年最低工资调整主要内容

(一)调整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2044元,暂排全国第9位,中部省份第1位。)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8元调整到20元,第二档由16元调整到18元,第三档由15元调整到17元,第四档由14元调整到16元。

(二)执行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执行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有关说明。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四、最低工资支付条件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五、最低工资争议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